个人信息思维导图(4个附打印高清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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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个人信息思维导图汇总,内容涵盖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等5个方面,每张思维导图都非常漂亮,每张图片均附打印高清版。

第1张,个人信息思维导图高清版

个人信息思维导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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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张,个人信息思维导图高清晰可打印

个人信息思维导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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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张,个人信息思维导图高清版

个人信息思维导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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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张,个人信息思维导图精选版

个人信息思维导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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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知识点说明:

  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 在中华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3.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4.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5.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6.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7.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8. 第三节 国家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三条 国家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本节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
  9.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10. 第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11. 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12.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第四十四条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第四十五条 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14. 第四十六条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15.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16. 第五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17.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18. 第五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9. 第五十二条 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并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姓名、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20.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21. 第五十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
  22. 第五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通知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信息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23. 第五十八条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24.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第六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25. 第六十一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个人信息保护职责:(一)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26. 第六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推进下列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标准;
  27. 第六十三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
  28. 第六十四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依法处理。
  29.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
  30. 第七章 法律责任:
  31.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所得对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32.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3. 第八章 附 则:
  34. 第七十二条 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法:法律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档案管理活动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5.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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